總則 1.0.1 為了保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,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,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,制定本標準。 1.0.2 本標準適用于建(構)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、檢測、驗收及維護保養,不適用于火藥、炸藥、彈藥、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、檢測、驗收及維護保養。 1.0.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、檢測、驗收及維護保養除應符合本標準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